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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具与索具
作者:时间:2021-8-30 11:15:08

一、起重吊具与索具的术语与定义

1.形式类术语与定义

(1)起重吊具:在起重机械作业中,用于吊运物品的装置。

(2)起重索具:指起重作业中绑挂起重物品的用具,如金属索具、合成纤维索具等。

(3)夹持类起重吊具:通过吊具夹持部分对被吊物品侧面施加正压力,由正压力的作用效果克服被吊物品重力的起重吊具。

(4)吊挂类起重吊具:通过悬挂方式支撑被吊物品,且被吊物品质心位于吊具与被吊物品受力面下方的起重吊具。

(5)托叉类起重吊具:通过货叉叉取载荷或通过托架支撑载荷,且载荷支撑点在货叉或托架上。

(6)吸附类起重吊具∶通过真空负压或磁力吸持被吊物品的起重吊具。

(7)可分吊具:能够方便地从起重机械上拆下的起重吊具。

(8)固定吊具:能吊挂净起重量,并长久固定在起重挠性件下端的起重吊具。

(9)吊索:起重机械吊卸、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的挠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10)环形吊索:由—根链条或绳索(含纤维织带)首尾两端连接在一起,形成的环形索套。

(11)端部配件: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的统称

(12)主环: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的端部配件。

(13)中间主环:用于将两个或更多吊索分肢连接到主环上的链环。

(14)连接环:装在链条端部的链环,直接或通过中间环将链条连接在端部配件上。

(15)中间环:用于端部配件与装在链条上的连接环之间起连接作用的链环。

(16)下端部:装在吊索肢端的链环、环眼吊钩或其他装置(此肢端远离主环或上端部)。

(17)索眼:吊索端部的索套。

(18)硬索眼:镶嵌索具套环的索眼。

(19)软索眼:不镶嵌索具套环的索眼。

(20)接缝:将织带一端与自身或将数层织带结合在一起时,用线穿透织带形成针迹的缝合固定连接。

(21)非承载接缝:将数层织带结合在一起的接缝,不影响吊带的强度。

(22)承接接缝:在织带端部形成软索眼的缝合固定连接,以及环形吊带对头搭接缝合固定连接时的接缝,该接缝直接承受载荷并影响吊带的强度。

2.载荷类术语与定义

(1)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很大质量。

(2)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允许承受物品的很大质量。

(3)安全工作载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特定吊挂方式允许承受的很大质量。

(4)很小破断力:链条、钢丝绳等在静拉力破断试验过程中所能承受的很小破断拉力。

(5)吊挂方式系数:在一般使用条件下,由吊挂方式(多肢吊索分肢数、肢间夹角、单肢吊索不同吊挂方式)所确定的吊索安全工作载荷与性能完全相同的单肢吊索极限工作载荷的比值。

3.尺寸类术语与定义

(1)吊索公称长度∶尚未使用的吊索在无载荷状态下,上、下端承载点间的距离。

(2)总极限伸长率∶以计量长度的百分比表示链条、端部配件在破断时的总伸长与原长之比。

(3)与铅垂线夹角∶吊索起吊物品时,分肢与铅垂线所构成的夹角β。

(4)肢间夹角∶吊索起吊物品时对应二分肢间呈现的夹角α。

(5)链环的内长度∶链条节距P。

二、起重吊具与索具的基本要求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1993)对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报废、维护、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很基本的规定。

1.吊具与索具安全作业的共同要求

(1)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2)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防护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方可投入使用

(3)拴挂前,应确认吊重上设置的起重拴挂连接点是否牢固,提升前应确认连接是否可靠。

(4)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工位。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低温、腐蚀等特殊工况)。

(5)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应在吊件与吊索的接触处加保护衬垫。

(6)起重机吊离的吊点应力求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升前应做试吊达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升时产生滑动或液动。

2.吊索安全作业的一般要求

(1)应防止品更在品运中产生倾覆或滑动,当吊重重心在吊索拴挂点之上时,吊索分肢与水平线的夹用于吊工心与栓挂点边线和水平线相交形成的夹角,否则应将吊索分肢拴挂点移至吊重重心上方。

(2)为防止吊重在吊运中产生摇摆或转动,宜采用一根牵引索在地面加以控制。

(3)当对吊重采用吊篮式、穿套式结索法拴挂仍有倾覆或滑落危险时,应使用吊索横梁进行拴挂连接。

(4)吊索应宽松地稳挂于起重机吊钩上,且应有防止滑出措施,绝不能挂在钩尖上或插入吊钩的开口处。

(5)与环眼吊钩连接的吊耳、柱销等应能挂入钩底。

(6)吊重不宜在吊索上摩擦滚动,当吊索在吊重下面受阻不能直接取出时,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硬性拉拽。

(7)不得利用物体捆带作为吊点提升物体,但专为提升用设计的捆带除外。

(8)吊索挠性部件不得打结,索眼绳端固定连接部位不得作为拴挂连接点。

(9)当用两根以上单肢吊索提升同一个物体时,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10)吊索提升吊重时,应力求各分肢受力均匀,肢间夹角一般应不超过90°,很大时不得超过120°。

(11)吊索卸载后,空载重新提升或承载多肢吊索有未使用的自由分肢,一般应将下端部反钩到(如果可行时)起重机吊钩上或上端部配件上,防止起重机运行时因摆动意外伤人或钩挂到其他物品上。

(12)钢丝绳、纤维绳吊索不得用插接、打结或绳卡固定连接方法缩短或加长。

(13)当吊索未达到报废标准,而在个别部位出现异常时,宜在该处做出明显标记,作为继续检查的重点。

(14)不得将吊索不必要地暴露于腐蚀性介质中。

3.吊具的报废标准

(1)主要受力构件的报废规定。

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应报废。

2)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磨损达原厚度的10%,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3)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在不改变构件原设计性能的情况下,可根据受力和裂纹状况,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阻止裂纹扩展;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4)当主要受力构件产生长久变形超过原状态的10%或使吊具不能正常安全作业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2)主要零部件的报废规定。

1)螺纹连接紧固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①塑性变形。

②裂纹。

③螺纹倒牙、脱扣。

2)吊耳与耳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①塑性变形。

②裂纹。

③吊耳、耳轴或耳轴套磨损减少原尺寸的5%。

3)铸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①塑性变形或缺陷经过焊补。

②危险断面磨损减少原尺寸的5%。

③沟槽磨损超出允许磨损范围不能修复时。

④冶金加料起重机的挑杆、夹钳臂有横向裂纹。

⑤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的内部开裂与表面裂纹。

4)铰接连接的销轴与轴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①塑性变形。

②裂纹。

③销轴与轴套配合间隙增大,不能满足构件相对运动需要。

④销轴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5%,应报废销轴。

4.索具的报废标准

吊索端部配件和短环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1)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2)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80%。其他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的90%。

(3)裂纹或高拉应力区的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4)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小大于原公称直径的10%。

(5)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6)端部配件的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的10%。

(7)有开口度的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0%。

(8)卸扣不能闭锁。

5.吊具与索具的贮存要求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度存指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易锈蚀的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2)回转、摇动部位的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3)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千燥后再擦上油脂。

(4)纤维制品吊索应存放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的场所。

(5)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6)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的币具当宜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7)抓斗应呈开口状态、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